這個問題涉及兩個方面:推衍形式[ii],及其范疇基礎。任何一種思維都是這樣一種格局:?→ 。箭頭表示思維的推衍進程,體現為某種“邏輯學”[iii];豎線表示這個推衍的范疇根據,體現為哲學的范疇表。如果說邏輯學提供了思維推衍的規(guī)則,那么范疇表就規(guī)定了思維的范疇基礎。這道理很簡單,因為推衍是由判斷、命題構成的,而后者又是由概念、范疇構成的。
所以,對于中西思維方式的分別,我們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加以考慮。
一
這里首先涉及一個問題:關于思維方式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iv] 問題。當今世界、包括中國,有一種很普遍的觀念,就是認為唯有亞里士多德所確立的西方邏輯規(guī)則才是合法的。問題在于,此所謂“理”或“法”所指稱的是什么?
一般來說,在西方哲學中,此“理”或“法”是指的思維的可能的進路(access)。然而在西方思想史上,不同的哲學家對此的理會截然不同:經驗論者和先驗論者互不承認對方的合法性,例如維特根斯坦的“經驗證實”原則和胡塞爾的“先驗意識”原則。皮爾士(C. S. Peirce)在著名論文《信念的確立》中,也只承認經驗主義的合法性。[v] 不過,這里仍存在著一個雙方都承認的“理”或“法”,誰都明白,那就是亞里士多德(及斯多亞學派)所確立的邏輯規(guī)范。維特根斯坦和胡塞爾都是從邏輯入手的。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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