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的概念
證券就是記載和代表一定權利的文書,即用以證明證券的持有人,有權按證所載的內容,享有相應權益的一種憑證。
二、證券的分類
1 、股票 2、債券
三、債券的發行
公司債券
企業債券
發行主體
1 股份有限公司
2 國有獨資公司
3 有限責任公司
我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發行條件
1 信用條件
2 政策性條件
(1 )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 )企業財務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 )具有償債能力;
(4 )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 )所籌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發行程序
1 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決定
2 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請批準
3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5 制作債券
6 銷售債券,收回債款
7 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
1 制定發行章程
2 申請、審批
3 公告發行章程
4 信用證級(并非必經程序)
5 委托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6 銷售認購
四、上市公司收購
投資者為達到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購買發行上市的股份的行為。
(1 )要約收購,指收購方通過向被收購方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的收購。
(2 )協議收購,是收購方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協議方式進行的收購。
五、證券監管制度
(1 )證券監管機構:
代表國家對證券發行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的機構,下稱證券管理部門。
(2 )證券主管機構:
我國的證券主管機構是指證券委和證監會。
(3 )證券自律管理機構:
指證券經營機構組成的,依其自律規則對證券經營者進行管理的民間組織。
(4 )證券違法行為:
①內幕交易;
②操縱市場;
③虛假陳述;
④欺詐客戶;
⑤賣空交易。
六、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證券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違法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 )行政責任。
包括警告、責令退還非法所籌款項、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停止或者取消其發行證券資格、限制或者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取消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暫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資格等。證監會有權單獨實施或者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共同實施行政處罰。證券委指定其他機構處罰的,受指定的機構也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實施處罰。
(3 )刑事責任。
當證券違反行為構成犯罪時,無疑應依法對犯罪人實施刑事處罰。《刑法》第 178條到第 182條,明確地規定了:
①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債券罪;②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
③內幕交易罪;
④編造并且傳播影響債券交易的虛假信息罪;⑤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⑥操縱證券市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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