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舊民訴第219條。不要著急,休息休息一會兒,再談新修民訴。)
行訴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最高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
刑訴
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最高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8條 )
以上期限,四字記之:一年半載。
不再詳解,純小學算術。
眾所周知,新修民訴已將申請執行期間確定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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